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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重庆xxx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xx、xx、xxx、xxx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渝两江劳仲案字〔2020〕1236、1276、1277、1390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姚南娇支付2020年1月的工资5010.1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x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工资306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x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工资17,015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xxx。三、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x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工资17,835.11元;2.驳回申请人x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7,835.11元,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四、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x支付2020年1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15,060元;2.驳回申请人x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5,060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向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逾期不起诉或申请撤消裁决,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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